第一条 全球校园人工智能算法精英大赛(英文名称 Global Campu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lgorithm Elite Competition,英文缩写AIC,以下简称“大赛”)是面向全球校园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和在职教师举办的人工智能算法领域竞赛。为规范大赛组织、管理与评审(裁判)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赛中文口号为“智青春·算未来”,英文口号(Slogan)为“AI for Youth, AI for Future”。
第三条 大赛宗旨是“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创”,培养参赛选手的科学思维、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托举青年人才成长,促进人工智能算法创新和应用创新,推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第四条 大赛每年举办一届,所有赛道赛题均须于当年完成总决赛。
第五条 大赛中的作品指参赛团队根据赛题要求提交的全部实物或电子资料,包括软件产品(含演示程序、可执行代码、算法模型、程序源代码等)、硬件产品、技术方案、演示视频、答辩PPT、佐证材料等。
第六条 全球校园人工智能算法精英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赛组委会)是大赛最高决策机构,委员由国内外人工智能领域知名专家、各赛区组委会负责人、总决赛主办和承办等单位代表等组成。国赛组委会委员任期一年。
第七条 国赛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修订大赛章程和竞赛管理办法,审议大赛内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督导赛事组织工作等。国赛组委会秘书处设在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负责大赛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赛区选拔赛、赛道总决赛、全国总决赛承办单位由国赛组委会公开征集、评估、授权确定。
第九条 大赛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大赛赛道设置、竞赛规则、赛题遴选与评估等工作。大赛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数量不限。
第十条 大赛设立评审(裁判)委员会,负责对赛题评审(裁判)规则进行审核。评审(裁判)委员会设裁判长1名、副裁判长若干名,委员数量不限。
第十一条 大赛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竞赛申诉的受理和仲裁,对评审(裁判)结果具有最终裁定权。大赛仲裁委员会委员数量为3人或5人,其中设仲裁长1名。
第十二条 大赛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参赛作品进行科技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等进行审查。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数量为3人或5人,其中设主任1名。
第十三条 大赛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全流程竞赛活动,确保竞赛公平公正。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数量不限。
第十四条 大赛设立评审(裁判)专家团,负责竞赛具体评审和裁判工作。评审专家团由人工智能算法专家、交叉学科专家、行业专家和熟悉竞赛规则、执裁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以下称评委)。评审专家团中除专业技术评委外,其他评委均通过公开征集、资格审核并参加赛前培训后方可担任评审(裁判)工作。
第十五条 各分赛、省赛、区域赛、专项赛可参照上述条款设立相应赛事机构。
第十六条 校赛。参赛学校可按需成立校赛组委会。校内负责竞赛的部门向省赛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授权举办校赛资格。未举办校赛的学校参赛选手课可直接通过大赛官网进行报名。
第十七条 省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省级赛区。省赛承办单位由国赛组委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可向国赛组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经国赛组委会组织专家评估、实地考察、审核批准后,获得省赛承办权并与国赛组委会秘书处签订承办协议。省赛组委会机构设置和成员名单经国赛组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国赛组委会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总决赛。总决赛(赛道总决赛)承办单位由国赛组委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可向国赛组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经国赛组委会组织专家评估、实地考察、审核批准后,获得总决赛(赛道总决赛)承办权并与国赛组委会秘书处签订承办协议。总决赛(赛道总决赛)组委会机构设置和成员名单经国赛组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国赛组委会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区域赛。对于未设立省赛区或已设立省赛区但某赛题参赛报名团队数量过少无法成赛的情况,待报名结束后由国赛组委会根据参赛报名团队数量分布情况单独设立赛区并向参赛团队公布。区域赛等同省赛,下文中“省赛”均包含“区域赛”。
第二十条 为确保赛事组织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按照赛题内容和评分规则,大赛设置“赛区制”、“赛马制”两种赛制。
第二十一条 赛区制。赛区制设置“校赛-省赛-总决赛”三级赛程。校赛由学校自行组织推荐参赛团队报名参加省赛。省赛一、二等奖获奖参赛团队晋级总决赛(总决赛前可举办线上半决赛)。
第二十二条 赛马制。赛马制设置“初赛-复赛-总决赛”三级赛程,不分赛区,复赛等同省级赛事。复赛一、二等奖获奖参赛团队晋级全国总决赛(总决赛前可举办线上半决赛)。
第二十三条 独立性原则。评审过程中,评委须独立依据竞赛打分标准进行评分,明确标注个人打分并签字,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组长负责制原则。各评审小组指定一名评审组长,全面统筹本组评审工作。遇特殊情况,评审组长须及时向裁判委员会汇报请示。
第二十五条 回避原则。在竞赛的评审、组织等环节中,与参赛者存在特定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声明退出,以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作品评审。每个参赛作品须由至少3位评委依据评分标准独立打分,秉持客观、严谨态度,不得遗漏评分项。若出现最终分数相同且影响获奖等级的情况,由评审组长组织评委集体议分,妥善解决同分问题。
第二十七条 保密与行为规范。国赛组委会和各赛区组委会应严格履行对评委身份、评审内容的保密义务,严禁使用或披露在评审工作中知悉的参赛团队基本信息及作品信息。针对参赛选手的提问与交流,应实事求是提出评审意见。未经国赛组委会授权,评委不得以大赛评委名义参与任何与大赛评审无关的活动,或对外发表相关言论。
第二十八条 赛纪赛风监督与处理。国赛组委会和各赛区组委会应切实履行赛纪赛风监督职责,通过健全制度、强化巡查等有效措施,规范赛事行为。针对违反竞赛纪律的大赛各委员会委员、评委,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取消委员/评委资格等处罚,确保竞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营造风清气正的竞赛环境。
第二十九条 报名参赛。由各参赛队队长按大赛通知要求在大赛官网(www.aicomp.cn)上完成本队参赛人员信息填报,校赛(初赛)、省赛(复赛)、总决赛组委会逐级组织信息审查。若某赛道或赛题必须使用第三方平台,国赛组委会将会在竞赛通知或竞赛规则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作品提交。由各参赛队队长在大赛官网上完成,提交材料要符合大赛要求,校赛、省赛、总决赛组委会逐级组织材料审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校赛的参赛学校应指定一名教师作为联络员。校赛应以学校名义下发大赛通知,参考省赛选拔流程制定校赛组织方案,按省赛组委会要求和分配名额完成校内选拔,推荐优胜队参加省赛。
第三十二条 省赛承办单位应在省赛开始前30天,将省赛组织实施方案报国赛组委会秘书处审查、确认后,按照赛程时间进度完成省赛组织工作。省赛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省赛现场安保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竞赛安全顺利如期完成。
第三十三条 省赛结束后3日内,省赛组委会向国赛组委会提交拟晋级总决赛名单,国赛组委会在3日内对晋级名单审核无误后反馈省赛组委会并进行名单公示。如存在仲裁未尽事宜,最迟于省赛结束后1周内提交至国赛组委会。省赛结束后1周内,省赛组委会将竞赛相关评审材料、竞赛图片或视频、新闻稿等电子版材料报国赛组委会秘书处备案和存档。
第三十四条 省赛承办单位应积极与本省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沟通省级赛事事宜,努力争取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支持,争取通过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发文鼓励所在赛区学校积极报名参加比赛。
第三十五条 总决赛组委会应在总决赛开始前30天将工作方案报国赛组委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总决赛以参赛团队现场答辩的形式举办,团队成员原则上应全部到场参赛。未到场参赛团队按弃赛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赛、全国总决赛最终获奖名单在大赛官网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省赛/区域赛(复赛)设一、二、三等奖。以参赛有效作品数量为基数,获奖作品数量分别按照不超过15%、25%、30%的比例取整计算(具体以赛道赛题规则为准)。若省赛阶段某赛题的参赛作品数量少于10个或参赛高校数量少于3所,则该赛题参赛作品进入区域赛统一参加评审。
特别地,对于已将本大赛纳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竞赛名录的省赛区,设奖比例按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竞赛设奖规则设置,并按照不超过本赛区有效作品总数的40%推荐参加总决赛,具体推荐比例详见各赛区竞赛通知。
省赛/区域赛(复赛)获奖证书为省级获奖证书。
第三十九条 总决赛设一、二、三等奖。以晋级总决赛的有效作品总数量为基数,获奖作品数量分别按照不超过15%、25%、30%的比例取整计算(具体以赛道赛题规则为准)。若某赛题总决赛作品数量少于10个,可由总决赛评委根据作品成绩确定一、二、三等奖获奖名单。
总决赛获奖证书为国赛获奖证书。
第四十条 给予省赛(复赛)一等奖获奖团队的指导教师颁发省赛优秀指导教师奖,给予全国总决赛一等奖获奖团队的指导教师颁发全国总决赛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四十一条 大赛设立优秀赛区奖、优秀组织奖、优秀合作伙伴奖、优秀赛题奖、优秀志愿者等奖项,用于表彰在大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评奖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部分赛道赛题可能设立奖金(奖品)或其他奖励,具体详见赛题竞赛规则。
第四十三条 参赛作品原创性与合规要求。参赛作品须为参赛团队原创,作品名称、内容及相关材料应严格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科学道德与伦理规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作品的思想性、科学性与合法性。
第四十四条 参赛材料提交规范。参赛团队提交作品时,须同步提交“承诺书”。匿名版作品中严禁出现参赛人员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参赛学校等任何可识别身份信息,保障评审环节的公平公正。
第四十五条 申诉流程。参赛团队如有申诉需求,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加盖学校公章),并以参赛学校名义按校赛、省赛、全国总决赛的顺序逐级申诉,确保申诉流程有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违规行为鉴别与上报。各级赛事评审期间,评委须严格依据大赛规则及评分标准,对参赛作品进行全面审查,精准鉴别抄袭、舞弊等学术不端及违规行为,并形成书面鉴别意见,及时提交至国赛、省赛组委会备案,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第四十七条 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国赛组委会依据仲裁组裁决结果,有权对违规参赛团队作出取消参赛资格、重新评定奖项、收回获奖证书、通报批评、暂停下一届参赛资格等处罚决定,严肃维护赛事纪律与公正性。处理结果将在大赛官网上进行公布。
第四十八条 各国赛、省赛承办单位安排专人作为大赛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及时将重要事项报告本单位相关部门并协调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大赛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 赛题遴选:公开征集赛题,组织专家对赛题进行评审,遴选确定大赛正式赛题。
2.启动阶段:制定大赛活动方案,征求国赛组委会同意后印发竞赛举办通知,启动竞赛活动。
3.现场活动:联系各国赛、省赛承办单位筹备实施大赛现场活动,组织选手参加活动。
4.日常管理:根据需要提出实施办法修改建议;组织修订实施办法;筹集竞赛活动经费;招募合作企业;开展与竞赛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受理大赛相关质疑投诉。
第五十条 入选国赛、省赛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赛事组织程序办赛,加强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要求,建立规范的科学道德和科技伦理审查机制,严格竞赛评审和结果认定过程,公开竞赛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及影响竞赛公平公正举办的情况发生,确保遴选程序和推荐名单公平公正。
第五十一条 各国赛、省赛承办单位应做好大赛的宣传推广,积极推动所在赛区内学校组织学生参赛。
第五十二条 大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大赛参赛选手及评奖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国赛组委会秘书处进行实名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
第五十三条 国赛组委会秘书处将根据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如经查实存在违规问题,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参赛选手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国赛、省赛承办单位及参赛选手向国赛组委会提交申报即表示其自愿按照本章程规定参加大赛各项活动,其所有参赛行为均受本章程约束。
第五十五条 参赛选手展示的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作品的著作权归参赛团队所有,大赛主办单位有权对相关作品进行展览、出版、发行以及在其他公益科普活动中使用。
第五十六条 对于参赛选手未在申报前申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而造成的损害,或相关作品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参赛选手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参赛团队如果出现侵权行为,国赛组委会保留取消其参赛资格及追回所授奖项的权力。因不可抗力造成大赛延期或取消举办的,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27日第八届全国赛区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国赛组委会。
20230321——20260327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