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章程

全球校园人工智能算法精英大赛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球校园人工智能算法精英大赛(英文名称 Global Campu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lgorithm Elite Competition,缩写为AIC,以下简称 “大赛”)的组织与实施,保障大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赛是面向全球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举办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人才发现和培养活动,是助力青少年成长成才、托举科技英才的高水平竞赛平台。大赛主题为:智青春・算未来。

第三条 大赛宗旨:培养在校学生科学思维、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团队合作和科学精神,塑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思想品格,树立勇攀科学高峰的远大理想。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创、以赛会友,发现和培育人工智能创新后备人才,打造集学习实训、科研训练、工程实践、成果转化为一体的人工智能竞赛平台,托举青年学子成长成才。

第四条 大赛每学年举办一届。以学校学生竞赛为主,条件成熟可设立面向职高和中小学在校学生的专项赛。

第五条 大赛中的作品指参赛团队根据赛题要求提交的全部实物或电子资料,包括软件产品(含演示程序、可执行代码、算法模型、程序源代码等)、硬件产品、技术方案、演示视频、答辩 PPT 等文档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大赛的主办单位是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大赛实施办法,指导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对大赛获奖者进行联合表彰。大赛总决赛(国赛)承办单位所在地省级科协组织或省级教育主管机关可作为当届大赛联合主办单位,指导和保障大赛现场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大赛组委会),由主办单位代表组成。组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修订大赛实施办法;建立大赛组织工作领导机制,决议竞赛相关工作事项,督导赛事组织工作等。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负责大赛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大赛的承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公开征集、评估、授权确定。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当届大赛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并组建相关工作团队;推动各项筹备工作的具体落实,共同提供经费等支撑保障;全面负责大赛的组织协调、赛事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大赛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大赛评审(裁判)管理办法、赛道设置、关联赛事遴选评估、赛题审核等。

第十条 大赛设立评审(裁判)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裁判)规则,并向大赛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大赛设立评审监督(仲裁)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纪律,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结果具有最终裁定权。

第十二条 大赛设立科学道德和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推荐选手在参赛过程中是否遵守科学研究道德、科技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大赛专家委员会、评审(裁判)委员会、评审监督(仲裁)委员会、科学道德和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和干扰,公平、公正地完成评估、评审、监督和审查工作;须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凡涉及与参赛代表有亲属、辅导、咨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赛事公平公正情况的,不得参与大赛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国赛(全国总决赛)、省赛(赛区)参照上述条款设立国赛、省赛(赛区)组织委员会、评审(裁判)委员会、评审监督(仲裁)委员会、科学道德和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三章 赛区划分及赛事承办

第十五条 校赛。参赛学校可按需成立校赛组委会。校内竞赛负责部门向省赛(赛区)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获得举办资格。获批学校组建校赛组委会,负责宣传、报名、赛场筹备、赛事执行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并指定专职联络员,对内协调校内部门,对外对接省赛(赛区)组委会,审核本校参赛信息。

第十六条 省赛。省赛原则上一省一赛区,承办权每年征集一次。符合条件的学校提交《AIC 大赛省赛承办申请表》《AIC 大赛省赛承办单位承诺书》等材料,经大赛组委会审核批准后,获得承办权并设立省赛组委会。大赛组委会秘书处与承办校签订协议,明确权责,承办校在指导监督下开展宣传、赛事组织、赛场布置及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国赛。国赛承办权每年征集一次,每届由一所学校承办。符合条件的学校按申办通知要求,提交《AIC大赛承办学校申报书》《AIC大赛国赛承办单位承诺书》等材料。大赛组委会秘书处经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后确定候选学校,提请大赛组委会审议表决,确定承办学校。承办学校确定后,与大赛组委会秘书处签订协议,共同成立国赛组委会,负责国赛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区域赛。对于未设立省赛区或省赛区某赛题参赛报名队伍数量过少无法成赛,待报名结束后由国赛组委会根据参赛报名队伍数量分布情况单独划分赛区并向参赛团队公布。

第四章 比赛赛制

第十九条 赛区制。“校赛-省赛(赛区)-国赛” 三级赛制。校赛由学校自行组织推荐参赛团队报名参加省赛。省赛(赛区)一、二等奖获奖参赛团队晋级全国总决赛。

第二十条 赛马制。“初赛-复赛-国赛” 三级赛制,不分赛区。复赛等同省级赛事。复赛一、二等奖获奖参赛团队晋级国赛。

第二十一条 大赛组委会根据赛道特点、赛题性质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各赛题具体比赛赛制,确保赛事组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

第五章 评审规则

第二十二条 评审(裁判)委员会职责。国赛、省赛(赛区)分别设立评审(裁判)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裁判长)1名、副主任(副裁判长)若干。评审(裁判)委员会全权负责大赛具体评审(裁判)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者回避制度,确保评审(裁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三条 评审监督(仲裁)委员会职责。国赛、省赛(赛区)分别设立评审监督(仲裁)委员会,配备评委会主任(裁判长)1 名、副主任(仲裁长)若干。该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处理国赛、省赛(赛区)竞赛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争议问题,维护赛事秩序与评审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赛纪赛风监督与处理。国赛、省赛(赛区)组委会须切实履行赛纪赛风监督职责,通过健全制度、强化巡查等有效措施,规范赛事行为。对违反竞赛纪律的单位或个人,严格依照竞赛通知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竞赛环境。

第二十五条 评审原则

1.独立性原则:评审过程中,评委(裁判)须独立依据竞赛打分标准进行评分,明确标注个人打分并签字署名,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2.组长负责制原则:各评审小组指定一名评审组长,全面统筹本组评审工作。遇特殊情况,评审组长须及时向评审(裁判)委员会汇报请示。

3.回避原则:评委在校赛中须回避本人指导的参赛队;在省赛(赛区)和国赛中须回避本校参赛队,保障评审的公平性。

第二十六条 作品评审。每个参赛作品须由至少3位评委依据评分标准独立打分,秉持客观、严谨态度,不得遗漏评分项。若出现最终分数相同且影响获奖等级的情况,由评审组长组织评委集体议分,妥善解决同分问题。

第二十七条 评委保密与行为规范。评委须严格履行对评委身份、评审内容的保密义务,严禁使用或披露在评审工作中知悉的参赛队基本信息及作品信息。针对参赛选手的提问与交流,应实事求是提出评审意见。未经大赛组委会授权,评委不得以大赛评委名义参与任何与大赛评审无关的活动,或对外发表相关言论。

第六章 竞赛流程

第二十八条 参赛报名。由各参赛队队长按大赛通知要求在大赛官网(www.aicomp.cn) 上完成本队信息填报,校赛、省赛(赛区)、国赛组委会逐级组织信息审查。若某赛道或赛题必须使用第三方平台,国赛组委会将会予以说明。

第二十 作品提交。由各参赛队队长在大赛官网上完成,提交材料要符合大赛要求,校赛、省赛(赛区)、国赛组委会逐级组织材料审查。

第三十条 组织校赛的参赛学校应指定一名教师作为联络员。校赛应以学校名义下发大赛通知,参考省赛(赛区)选拔流程制定校赛组织方案,按省赛(赛区)组委会要求和分配名额完成校内选拔,推荐优胜队参加省赛(赛区)。

第三十一条 省赛(赛区)承办校应在省赛(赛区)开始前20天,将省赛(赛区)方案报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审查、确认。在省赛(赛区)结束后1周内,按照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分配名额选拔和推荐代表本省或本赛区水平的获奖优秀参赛队参加国赛,并将省赛(赛区)工作总结报告提交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如存在仲裁事宜,可适当延迟提交时间。

第三十二条 省赛(赛区)承办校负责在省内学校做竞赛宣传、指导校赛等工作;省赛(赛区)组委会应在规定时间内,依照通知要求和评分标准组织省赛(赛区)。在省赛(赛区)结束后2天内,将省赛(赛区)结果、竞赛图片或视频、新闻稿等电子版材料报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审查、备案。省赛(赛区)承办校要高度重视省赛(赛区)现场安保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竞赛安全顺利如期完成。

第三十三条 省赛(赛区)承办校应积极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沟通省级赛事事宜,努力争取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支持,争取通过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发文鼓励所在赛区学校积极报名参加比赛。

第三十四条 国赛组委会应在国赛开始前30天将工作方案报大赛组委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全国总决赛。以现场答辩的形式在国赛承办学校举办,入选答辩队伍的3名队员应全部到场参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委分组,每组至少3位评委。参赛队伍应结合作品演示文档做现场汇报,并进行答辩。

第三十六条 省赛(赛区)、国赛最终获奖名单在大赛官网上进行公布。

第七章 奖项设置

第三十七条 省赛(赛区)设一、二、三等奖,比例分别不超过有效参赛作品(团队)数量的 15%、25%、30%。省赛(赛区)一、二等奖获作品(团队)奖晋级国赛。进入省赛(赛区)参赛队伍的指导教师将颁发省赛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三十八条 国赛设一、二、三等奖,比例分别为不超过国赛参赛团队总数量 15%、25%、30%。进入国赛参赛队伍的指导教师将颁发国赛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三十九条 获得国赛一等奖的获奖队伍将颁发纸质获奖证书和奖杯;获得国赛二、三等奖队伍及指导教师颁发纸质获奖证书;省赛(赛区)、国赛的获奖队伍以及优秀指导教师可同时在大赛平台下载电子版证书。

第四十条 部分赛道、赛题设奖对竞赛成绩有最低要求,具体详见赛道、赛题竞赛规则。

第四十一条 部分赛道、赛题会设立奖金/奖品或其他奖励,具体详见赛道、赛题竞赛规则。

第八章 参赛要求

第四十二条 参赛作品原创性与合规要求。参赛作品须为参赛队伍原创,且未参加过其他赛事。作品名称、内容及相关材料应严格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科学道德与伦理规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作品的思想性、科学性与合法性。

第四十三条 参赛材料提交规范。参赛队伍提交作品时,须同步提交《承诺书》。匿名版作品中严禁出现参赛人员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参赛学校等任何可识别身份信息,保障评审环节的公平公正。

第四十四条 赛事信息一致性要求。为确保竞赛规范统一,参赛题目、人员组成、成员排序等基本信息须保持省赛(赛区)与国赛要求一致。省赛(赛区)、国赛获奖证书及优秀指导教师获奖证书中的信息,以大赛官网公示内容为准。

第九章 违规情形及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诉流程规范。参赛队伍如有申诉需求,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加盖学校公章),并以参赛学校名义按校赛、省赛(赛区)、国赛顺序逐级申诉,确保申诉流程有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违规行为鉴别与上报。各级赛事评审期间,评委须严格依据大赛规则及评分标准,对参赛作品进行全面审查,精准鉴别抄袭、舞弊等学术不端及违规行为,并形成书面鉴别意见,及时提交至国赛、省赛(赛区)组委会备案,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四十七条 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大赛组委会依据仲裁组裁决结果,有权对违规参赛队伍作出取消参赛资格、重新评定奖项、收回获奖证书、通报批评、暂停下一届参赛资格等处罚决定,严肃维护赛事纪律与公正性。处理结果将在大赛官网上进行公布。

第十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国赛、省赛(赛区)承办单位安排专人作为大赛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及时将重要事项报告本单位相关部门并协调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大赛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赛题遴选:公开征集赛题,组织专家对赛题进行评审,遴选确定大赛正式赛题。

2.启动阶段:制定大赛活动方案,征求大赛组委会同意后印发竞赛举办通知,启动竞赛活动。

3.现场活动:联系各国赛、省赛(赛区)承办单位筹备实施大赛现场活动,组织选手参加活动。

4.日常管理:根据需要提出实施办法修改建议;组织修订实施办法;筹集竞赛活动经费;招募合作企业;开展与竞赛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受理大赛相关质疑投诉。

第五十条 入选国赛、省赛(赛区)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赛事组织程序办赛,加强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要求,建立规范的科学道德和科技伦理审查机制,严格竞赛评审和结果认定过程,公开竞赛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及影响竞赛公平公正举办的情况发生;做好参赛选手的遴选和推荐工作,确保遴选程序公平公正,组织推荐选手参加大赛各项现场活动。

第五十一条 各国赛、省赛(赛区)承办单位应做好大赛的宣传推广,积极推动所在赛区内学校组织学生参赛。

第十一章 监督处置

第五十二条 大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大赛参赛选手及评奖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进行实名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

第五十三条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将根据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如经查实存在违规问题,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赛事或参赛选手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国赛、省赛(赛区)承办单位及参赛选手向大赛组委会提交申报即表示其自愿按照本章程规定参加大赛各项活动,其所有参赛行为均受本实施办法约束。

第五十五条 参赛选手展示的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作品的著作权归参赛队伍所有,大赛主办单位有权对相关作品进行展览、出版、发行以及在其他公益科普活动中使用。

第五十六条 对于参赛选手未在申报前申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而造成的损害,或相关作品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参赛选手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参赛队伍如果出现侵权行为,大赛组委会保留取消其参赛资格及追回所授奖项的权力;因不可抗力造成大赛延期或取消举办的,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球校园人工智能算法精英大赛章程(试行)